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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推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几个问题

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09-08-16 | 1350次浏览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几个问题 ——《省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运用研究
南京晓庄学院 经法院
阎玉珍
2009年8月
*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
n4000万人 受伤害
n1360万人 需治疗
n335万人 需住院
n120万人 功能受损
n40万人 致残
n1.6万人 死亡
n1.6万人 / 365天 = 43.84人(1个班)
*教育部:06年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n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doc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n(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n目录
n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n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n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n第五章 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n第六章 法律责任
n第七章 附 则
第一个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应该怎么办?
n轰动全国的“94万”索赔案
n轰动全国的“94万”索赔案.doc
n这一案例说明了什么?
(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
n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n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n处理流程:
n1、紧急救助
n立即就近送医院救治
n立刻通知父母
n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现场保护
n保护事故现场,保全证据
n3、调查取证
n注意目击证人如果是学生,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签字。这样才有效。
n4、认定责任
n(下面专门谈)
n5、协商调解
n学校没有过错的,可以将学生双方家长请来,学校调解。
n如果学校有过错,则请教育局调解。
n6、起诉应诉
(二)向有关部门报告
n第二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n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n1.向教育局报告(第27条)
n(1)一般学生伤害事故,24小时内报告
n(2)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立即报告(第27条)
n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第44条)
n2.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第27条)
n(1)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
n(2)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
n(3)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要落实防控措施
(三)妥善处理伤害事故
n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n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n1.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
n2.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n3.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n4.受伤害学生的父母可以参加调查处理,有权了解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个问题: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老师、家长、学生的责任如何认定?
n民事责任的概念
n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义务主体违反民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n特征:
n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n2.法律执行的强制性
n3.追究机关的专门性
民事责任的分类
n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归责要件
n1、损害事实(被损害的事实)
n2、违法行为(行为人行为违法)
n3、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n4、主观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损害事实
n(1)损害事实含义
n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给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
n(2)对眼前的损害和未来的损害的处理
n现在没有发生,将来必然发生的,可以视为已经发生。如今后必须的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n现在没有发生,将来必然发生的,可以视为已经发生。如今后的医疗费用,医生已经确定,将来要治疗的。又如残疾了,影响将来的生活。赔偿时要考虑。
2、违法行为
n(1)违法行为的含义
n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n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n(2)违法行为的分类
n作为违法: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耳光的代价》.doc
n不作为违法:学校设施中的问题,没有发现,没有修理,结果出事了。
3、因果关系:
n(1)因果关系的含义
n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n(2)因果关系的分类
n直接因果关系——有A必有B
n间接因果关系——有A不一定有B,但没有A就没有B。 A是B的诱因。
n注意:A与B之间在通常情况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A又确实引起了B损害结果。
n南京一公办小学A的班主任帮他的学生集体报名到一民办学校B去补课(周六补课),B校到另一所公办学校C租场地为学生补课。课间两名学生追着玩,学生甲跑过一道玻璃门口,抵住门,不让学生乙过去,玻璃门有个破损的缺口,乙就把手伸过去推甲,甲不让乙推,结果玻璃打碎,乙的手指受伤且残疾。责任谁担?
nA校不组织学生到B校补课,事故不会发生;
nB校不租用C校,事故也不会发生;
nC校的玻璃门没问题,事故也不会发生;
n学生甲不抵住门,学生乙不会受伤;
n学生乙不把手伸过破损的玻璃推甲,事故也不会发生
n学生乙把手伸过破损的玻璃推甲,甲不再推乙,事故也不会发生。
n哪个是存在可能造成伤害,实际上又是造成伤害的诱因?
4、主观过错
n(1)主观过错的含义
n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n(2)主观过错的分类
n故意、过失
n学生甲想打学生乙,学生丙来拉架。甲一拳没打中乙,却打中拉架的丙。甲是故意过错,还是过失过错?
n过失
n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结果,却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不幸未能避免结果的发生。
n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一时忘了,没想到就出事了。
n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相信能避免,但避免不了,损害发生了
n故意:
n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n希望的故意:希望损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
n放任的故意:放任损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n学生甲想打学生乙,学生丙来拉架。
n甲一拳打中乙——直接故意,希望发生
n甲一拳打中丙——间接故意,放任发生
n少女自杀牵出三个被告 .doc
适用范围
(1)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3)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分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n1、职务侵权
n2、产品质量不合格
n3、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n4、环境污染
n5、未采取安全措施(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n6、搁置物、悬挂物造成损害
n7、动物伤人
n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
n问题:
n甲乙两家各有小院, 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 由谁承担?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n1.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n具备民事责任的4个归责要件承担过错责任。
n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n“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n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n2.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n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n(1)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n《民法通则》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n《司法解释》第3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n《司法解释》第4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n某日,甲、乙、丙三人在河边玩耍,看见河对面丁正在洗鞋子,甲便提议用石头砸丁的鞋子。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头砸向丁。丁始料未及,一颗石头正好砸中丁的左眼。当天丁被父母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医药费2000余元。丁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n法院会如何审理?
n上海一中学初一学生甲与学生A发生争执,当时甲坐着,A站着,在争执中甲也站了起来,A不让他站起来,此时B来了,抱着甲的头帮他站起来,不一会C也来了,帮着A不让甲站起来。突然甲喊脖子疼,不能动了,医院诊断,甲颈部受伤,鉴定为8级伤残,医疗费15万多。
n问题 :(1 )学校有没有责任?
n(2)谁应该承担责任?
n(3)该案是混合过错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n一审法院认定甲的伤残是A、B、C三个学生的共同实施的,共同承担15.3万的赔偿。其中A占50%,B占30%,C占20%。三人不服,认为学校有责任,要学校赔偿。
n二审法院认为学校不知道学生闹纠纷,不可预见事故的发生,故不承担责任。重新计算损害,为15.9万元,由A、B、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n(2)多人侵权按份承担责任
n《司法解释》第3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n某日,学生付某正兴高采烈的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在非机动车道遇到一辆汽车迎面驶来,为躲避该车,付某于是靠边走。但是此时又有一摩托车违章逆行,付某再次避让,导致撞在路边摔倒,造成腰部扭伤,花费数百元医药费。
n付某的损害,由谁承担?
n在本案中汽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的各自过错行为均非针对付某,也无通谋谋害付某的意思和联络,且如果只有一个原因发生,不管是汽车行使还是摩托车行使都不会导致付某的受伤,但两过失行为在特定的时间偶然性的发生了联系,共同促成了付某人身损害的发生。因此汽车驾驶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司机就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n(3)混合过错责任的分担
n混合过错是指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n《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n某中学一学生准备洗澡,打了一桶开水,放在浴室里,准备洗澡时发现没洗发水了,便出去买。另一学生倒着走路,一下子撞上去了,被烫伤。法院认为受伤害的学生也有过错,倒着走路,疏于观察,因此可以减轻致害学生的责任。
n湖南省益阳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刘与小张午饭后到学校礼堂玩耍。小张发现了位于礼堂一角的一张破竹凉床,从竹凉床上拆下了两条一米多长的竹篾片,对准球台一阵猛抽狠打;小刘见状从小张手中取下一根竹篾片,跑到球桌另一侧。两人手持蔑片,面对面地抽打起球桌来。小刘一时兴起爬上球桌试图占据有利位置,尚未站稳脚跟,小张手持的竹篾片就在“飞舞”中刺中了小刘的左眼。虽经抢救,小刘的左眼还是被摘除。
n问题:谁该承担责任?各承担多少?
(二)过错推定责任
n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n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n“一个烟灰缸砸中一楼人”
n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学校期间被发现跌倒在楼梯井底部,没有证据证明该学生是如何受伤的。经鉴定,结论是该学生高空坠落的可能性较大,则法院推定该学生系从楼梯井上部坠落,遂认定了学校未尽安全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n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
n《民法通则》
n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n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n没有过错,或者不考虑过错,只要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则须承担责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案例
n一辆汽车急驰而过,将路上的石头带起来砸伤了一行人的眼睛。该行人治眼睛花去医疗费2890元。
n问:
n司机有没有过错?
n行人的损害由谁承担?
n法院依据无过错原则,判司机赔偿受伤行人的全部医疗费。
n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n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n8种特殊侵权——致人损害须承担民事责任
n职务侵权
n产品缺陷
n高危作业(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n环境污染
n地面施工(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n搁置、悬挂
n动物伤人
n被监护人
n4.监护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n《民法通则》
n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n《民法通则》
n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n某幼儿园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高甲跑进厕所时,见幼儿金乙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有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金乙的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n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金乙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四)关于公平责任原则
n1.公平责任原则的依据
n《民法通则》
n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n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n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故有公平责任适用的余地。
n2.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
n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即怎么处理公平就怎么处理。
n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n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
n学生课后自发组织的足球赛,在抢球的过程中,学生甲的一个铲球,铲倒了学生乙。学生乙胳膊骨折。
n责任由谁承担?
n于浩诉张华平、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足球比赛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doc
第三个问题:学校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
n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n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n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n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n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n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n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n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n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n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n
n(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n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n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n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n列举8种+1概括可以概括为三类:
n1、不可抗力造成的
n2、学校管理范围之外的事
n3、竞赛活动中的意外事故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n前提: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n情形:列举4种+1概括(第23条)
n(一)学生违反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的;
n(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n(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n(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父母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n(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第三人承担的责任
n(一)第三人的含义
n学校和学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第三人
n(二)第三人承担责任
n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n(三)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n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24条)珠海司机厌世竟故意撞人.doc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第七条 
n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n苏州一歹徒连砍28幼童 试图引爆炸药被制服.doc
n《司法解释》第六条
n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n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五)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
n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个问题:家长到校闹事怎么办?
n案例:维权方式:校园悲情启示录.doc
n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教学秩序的行政法律责任
n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n(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n……
n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个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如何赔偿?
一、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
n第三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n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n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二、伤害事故的赔偿规定
n第三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n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
n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n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n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n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n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n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n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n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n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n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n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死亡赔偿金
n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n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n1.可以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格权
n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n(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n(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n(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n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n2、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审理
n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n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n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
n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n(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n(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n(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n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n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n(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n(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n(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n(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n(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n(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n5.受害人有过错的处理
n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起诉的费用问题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新旧收费比较
n某校两学生打闹,一学生受伤,家长起诉要26万。(医疗费1万,精神抚慰金5万,后期治疗费20万)
n按当时的收费标准:
n260000×1.5%+2510元=6410元
n按现在的收费标准:
n260000×1.5%+1300元=5200元
n3400×4%+10元=146
四、学校的追偿
n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五、受益人的补偿
n第三十六条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习题:
n学生甲见学生A要挥锹打学生B,上前制止。A挥锹打伤甲。对于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
nA.由A承担民事责
nB.由B承担民事责任
nC.如果A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nD.如果A无力承担,由B给予适应的补偿
n受益补偿:搬课桌受伤成瘫痪.doc
第六个问题:学校如何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学校、监护人、学生的预防职责
n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n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n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1、学校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n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n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校应当帮助监护人履行其职责
n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n 《民法通则》
n关于法定监护:
n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n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n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n (二)兄、姐;
n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n关于指定监护:
n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n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n关于委托监护
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n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n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n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n《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n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n《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n(1)对被监护人人身方面的职责
n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n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n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n(2)对被监护人财产方面的职责
n监护人应当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防止财产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和受到不法侵害。同时监护人有权否决限制民事行为能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追索被侵占的财产,避免其财产遭受损失。
n(3)代理职责
n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n代理诉讼
n(4)为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职责
n《民法通则》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3、学校应该教育学生明确自己的责任
n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n《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n
二、学校的预防职责
n(一)校舍安全
n1.提供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n2.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n(第12条)
n 地震“震”出史上最牛校长:修危楼.doc
n《刑法》
n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教育与安全制度
n1.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n2.指导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
n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n(第13条)
n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
(三)学校的防范职责
1.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提供的学习、生活物品和服务,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4.审查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查经营者提供服务、物品的安全、卫生标准;
5.校内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加强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7.对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妥善管理;
8.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9.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0.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11.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12.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13.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14.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15.对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16.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应及时告知其父母;
17.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18.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楼梯倒塌挤踩伤亡.doc
(四)军训的安全工作
n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n2.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军事训练,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n(第15条)
(五)教师的防范职责
n1.教职员工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n2.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行为、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n3.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进行安全教育。
n4.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
n(第16条)
(六)新生的安全工作
n1.主动了解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
n2.父母应将子女的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n3.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n(第17条)
三、对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要求
n1.经营者提供的物品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服务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n2.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n3.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
n(第18、19条)
四、保险
n风险转移
(一)校方责任险
n(一)校方责任险(第37条)
n1.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n2.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金额时的处理
n(1)由学校承担
n(2)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学生意外伤害险
n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最后:明确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违法的法律责任(第39条)
1.违法的情形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5)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6)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n2.法律责任
n(1)行政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n(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二)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第40条)
n1.行政责任
n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
n2.刑事责任:
n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违法的法律责任
n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其他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n(一)违法情形(第42条)
n1.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n2.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n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n(二)法律责任
n1.民事责任
n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n2.行政责任
n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n3.刑事责任
n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教育行政等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n(一)违法情形(第43条)
n1.不作为
n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n2.作为违法
n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n(二)法律责任
n1.行政责任
n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n2.刑事责任
n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到的报道:1994克拉玛依大火(图文).doc
阎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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